由苏州热工研究院(以下简称苏州院)主编、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参编的《核动力厂辐射环境防护规定》(GB6269-2011)和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编、苏州院参编的《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14587-2011)已于2011年2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11年9月1日实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进步、国际辐射防护理论的发展、以及国家核电发展形势的变化等方面的要求,GB6249和GB14587的修编工作从2006年开始,历经5年多时间,在多方面的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和“轻水堆和重水堆型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对我国在役、在建和拟建核电厂在辐射环境防护以及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管理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同时也明确了内陆核电厂建设的相关要求。上述两份国家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我国核电厂厂址选择和建设的推进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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